,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进行了修改。鉴于最高人民法院目前并未停止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为避免在审判工作中对标准适用问题的理解出现分歧和偏差,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试点工作实际情况,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适用问题明确如下:
一、2022年5月1日起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修改后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所依据的有关费用标准为:2021年全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7743元;2021年全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6558元。
二、2022年4月30日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继续适用我省《试点工作方案》。所依据的有关费用标准为:2021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的工资性收入26721元,经营净收入6215元;2021年全省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1451元;2021年全省平均负担系数为1.80。
特此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0日
附:2021年江苏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117868元
赔偿标准说明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发生的事故
赔偿明细为:
赔偿项目 | 赔付数额 | 所属类别 |
---|---|---|
丧葬费 | 117868/2=58934 | 死亡伤残项 |
交通费、住宿费 | 发票或酌定 | 死亡伤残项 |
精神抚慰金 | 5000-50000 | 死亡伤残项 |
被扶养人生活费 | 31451劳动力丧失比例被扶养年数/共同抚养人数 | 死亡伤残项 |
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 | (26721+6215)1.8年数*劳动力丧失比例 | 死亡伤残项 |
护理费 | 发票或酌定(80-120) | 死亡伤残项 |
营养费 | 发票或酌定(30-50) | 医疗项 |
车辆损失费 | 发票 | 财产项 |
误工费 | 有固定工作的按实际的来,没有固定工作的,按照近三年流水,提供不了的,参照平均工资 | 死亡伤残项 |
残疾生活辅助具费 | 发票 | 死亡伤残项 |
康复费、后续治疗费 | 发票或者鉴定、酌定 | 死亡伤残项 |
护理依赖部分护理费 | 护理费×程度×365×年限 | 死亡伤残项 |
医疗费(救护车费、门诊费、住院费等) | 发票 | 医疗项 |
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 | 发票 | 医疗项 |
法律依据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发生的事故
赔偿明细为:
赔偿项目 | 赔付数额 | 所属类别 |
---|---|---|
丧葬费 | 117868/2=58934 | 死亡伤残项目 |
交通费、住宿费 | 发票或酌定 | 死亡伤残项目 |
精神抚慰金 | 5000-50000 | 死亡伤残项 |
被扶养人生活费 | 36558劳动力丧失比例被扶养年数/共同抚养人数 | 死亡伤残项 |
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 | 57743年数劳动力丧失比例 | 死亡伤残项 |
护理费 | 发票,或者参照当地(80-120/天) | 死亡伤残项 |
误工费 | 有固定工作的按实际的来,没有固定工作的,按照近三年流水,提供不了的,参照平均工资 | 死亡伤残项 |
营养费 | 发票或酌定(30-50) | 医疗项 |
车辆损失费 | 发票或酌定 | 财产项 |
残疾生活辅助具费 | 发票 | 死亡伤残项 |
医疗费(救护车费、门诊费、住院费等) | 发票 | 医疗项 |
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 | 发票或酌定(30-50) | 医疗项 |
护理依赖部分护理费 | 护理费×程度×365×年限 | 死亡伤残项 |
康复费、后续治疗费 | 发票或者鉴定、酌定 | 死亡伤残项 |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
通常交通事故都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以下提供最新的交强险赔偿规定:
(请插入交强险赔偿规定图片)
以上为本人粗略总结,若有不足或错误之处,希望指正!
2022年江苏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请注意,上述赔偿标准是基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通知和司法解释,具体赔偿金额可能因案件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而有所变化。在涉及具体案件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机构以获取准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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