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是为了依法保护农民工工资权益,发挥工资保证金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制定的。该规定适用于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明确了工资保证金的存储、使用、监管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工资保证金存储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工程所在地的银行存储工资保证金或申请开立银行保函。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不超过3%,对于单个工程合同额较高的,可设定存储上限。对于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且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合同前一年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可以免除存储工资保证金。
三、工资保证金使用
当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通知经办银行将相应数额的款项支付给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
四、工资保证金监管
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除用于清偿或先行清偿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工资保证金定期清查机制。
五、附则
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市政、铁路、公路、水路、民航、水利领域之外的其他工程,采用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方式代替工资保证金的,参照银行保函的相关规定执行。本规定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已按原有政策存储的工资保证金或保函继续有效,新开工工程和在建工程工资保证金按照本规定及各地区具体实施办法执行。
《个人信息保护法》
一、概述
《个人信息保护法》是为了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而制定的。该法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处理规则、跨境提供规则、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以及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等。
二、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
三、跨境提供规则
个人信息处理者因业务等需要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包括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估、按照专业机构进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按照标准合同与境外接收方订立合同等。
四、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
个人对其个人信息的处理享有知情权、决定权,有权限制或拒绝他人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处理。个人有权查阅、复制其个人信息,并有权请求更正、补充、删除不准确或不完整的个人信息。
五、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以及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个人信息处理者还应定期对其处理个人信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合规审计。
六、法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或未履行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由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本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法律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档案管理活动中的个人信息处理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