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结合实践,现就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范围
- 本意见所指信息网络犯罪案件包括: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
- 此类案件还包括主要行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诈骗、赌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其他犯罪。
二、关于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管辖
2.1 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2 涉及多个环节的信息网络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并案侦查。
2.3 有争议的案件,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三、关于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调查核实
3.1 公安机关在审查案件事实时,可以采取调查核实措施,确认是否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3.2 调查核实过程中,可以采取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但不得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调查对象的财产,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四、关于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取证
4.1 公安机关向网络服务提供者调取电子数据的,应当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注明相关信息。
4.2 询(讯)问异地证人、被害人及犯罪嫌疑人时,可通过远程网络视频等方式进行。
4.3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查核实相关证据时,适用相应规定。
五、关于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其他问题
5.1 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应当依法及时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及时追赃挽损。
5.2 本意见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2022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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